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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3-04-19 14:14:01

                        阅读量:312

为支持规范网络货运产业,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育智慧物流新业态,持续推动我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工作,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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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在本省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包括网络货运平台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以2021年为基期年,省、市(地)财政部门将网络货运企业缴纳(包括其为会员代缴)到省、市(地)税收增量全额返还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该政策与现行省级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不重复执行。


(二)税收管理


1.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网络货运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性。


2.充分利用和挖掘省电子税务局资源,创新平台经济纳税服务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完善涉税行为,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升网络货运产业税收管理质效。


(三)交通服务


优化网络货运企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30—4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货运企业审批工作。


三、政策兑现


(一)网络货运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提报同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并逐级报送省税务局。


(二)省税务局提报省提升交通运输效能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后,由省提升交通运输效能工作专班呈报省政府审批。


(三)省、市(地)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将网络货运企业税收增量全额返还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税收增量返还资金,不得与企业所缴税收挂钩返还企业。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