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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三条措施(原文)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12 09:44:15

                        阅读量:98

一、优化政务营商环境


(一)支持在我市注册的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申请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为申请者的手续报批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二)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支持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市和县区税务、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前置手续报批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支持网络货运企业统一办卡、统一购油、统一开票,依法依规取得货物运输车辆燃油进项发票,并协调国有石油经营企业在供油协议价格上给予优惠。


(二)对在我市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专用发票,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8%给予奖励;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担。


三、强化运营风险把控


网络货运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接运营管理物流企业业务,要加强财务核算制度建设,确保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三者之间衔接一致,坚决杜绝虚开、虚抵风险。市和县区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企业规范运营。


网络货运平台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计入网络货运平台营业总额,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关扶持条款。本奖励资金于次年3月31日前兑现,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措施后,不重复享受本市出台其他关于网络平台发展政策条款所涉及的奖励。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