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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0-01-11 17:51:17

                        阅读量:390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网络货运)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货运的重要意义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是信息化时代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新业态。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也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网络货运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的基本定义、实施主体,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业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的相关要求
申请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网络平台应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服务协议,并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要求,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企业申请网络货运,应先与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展互联,进行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和数据调取等功能的验证。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发布《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接入指南》,明确互联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做好互联对接工作。接入完成后,企业根据《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由县级许可部门作出是否准予“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行政许可的决定,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三、加强网络货运监测监管
加强监测分析。省公路管理中心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运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发展亮点。要着力构建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测效率,切实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规范引导。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引导网络货运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合法合规经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要推动省物流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网络货运企业规范有序经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销售业务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对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同时,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取得增值税进项扣税凭证,不得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
加强行业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网络货运经营者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之间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数据有效上传等情况,结合双随机开展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不断提升联合监管能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浙江省的公开意见附件中特别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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