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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企业如何将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作为业务发力点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1-06-29 16:42:05

                        阅读量:516

目前很多网络货运企业占据市场份额,借助政策优势,加快核心竞争力成为各个网络货运企业的迫切需要,利用线上线下资源整合,实现人企互联互通。想必大家最为关心的是如何开票解决税务问题,进项抵扣怎么做,进一步拉动企业加入。
 

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经省一级国税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1、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办法》施行后,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同步启动,原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被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税总函[2019]405号同时要求,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同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在实际的业务发展中,基于实际承运人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为了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如果是网络平货运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身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证,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身的名义提供相应的交通运输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规定,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要想合规开票,必须满足合同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四流合一”,税务合规了,才不会被取消其资质。所以网络货运资质申报不易,企业需合规运营。利用货主碎片化需求与个体司机零散性供给之间的桥梁,促进整个行业运输业务发展。欢迎与好伙伴一起探讨更多网络货运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