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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的税务政策依据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3-12-25 15:41:07

                        阅读量:266

网络货运是在无车承运人的基础上推出新的运营模式,是链接货主和承运商的双边市场,同时增加了监督和保障功能的监管类机构和服务类机构。那么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的税务政策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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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的税务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纳入代开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须注册为该平台会员)撮合代开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交税方式

(一)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月代会员向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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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税务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依法依规纳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其中,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不得虚构交易、 运输、 结算信息,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而第二十条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承运人(包括个体司机)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这就要求网络货运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来自于购进燃料、修理配件等成本支出。企业应该合理规划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降低税负。例如,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选择具有较高抵扣率的燃油和配件等物品,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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