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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异地开展业务的要求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3-02-28 15:57:33

                        阅读量:389

为了培育多式联运骨干企业,积极发展网络货运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网络货运骨干企业,截至目前,山东省申报流程实现“全程网办”,并且已经建设完成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正式开展对申报企业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那么接下来好伙伴汇总山东省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异地开展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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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异地开展业务的要求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山东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报备。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山东省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获得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网络平台开展山东省的业务数据须接入山东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二、山东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收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规定对线上服务能力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报省厅运输管理处。


山东省厅组织对各市汇总上报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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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东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条件

1、山东省对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规定执行。其中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经营分类为信息服务业务(ICP)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业务覆盖范围至少包括山东省;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好伙伴免费办理。


2、好伙伴免费协助企业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营的网络平台接入山东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保障能力,好伙伴19年物流经验,在研发成熟且合规的网络货运平台方面颇具优势,目前已协助全国超400+的企业成功获得网络货运牌照,并且已投入正式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