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3-02-14 15: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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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2.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道路运输(包括行车过程中)及网络安全相关的应急预案等。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四)互联网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
1.线上服务能力申请表。
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好伙伴撰写的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4.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能力;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5.好伙伴免费协助办理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详情联系客服。
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6.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广东省设立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并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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