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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01 10:19:13

                        阅读量:83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五家渠、阿拉尔、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税务局,兵团各师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兵团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特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兵团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兵团交通运输、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受理、审核与认定工作。


二、做好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工作


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方可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和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三、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网络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主动配合税务等机关对其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以及相关涉税资料开展查询、核对和事中事后管理;不得虛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虛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四、做好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承运人的责任,对实际承运的人、车、户资质进行审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对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进行管控,不得承运禁运物品,不可超越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吊销起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纳入信用考核。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办法》精神。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网络货运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推进道路货运高质量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车承运人)可延续至2020年4月30日,所有试点企业要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网络货运)的,应按照《办法》及《指南》要求,重新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请在网上自行下载。


标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