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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31 09:59:49

                        阅读量:11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税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各级交通运输、税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南为契,机,按照鼓励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理念,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网络货运规范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我省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一)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收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规定对线上服务能力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报省厅运输管理处。省厅组织对各市汇总上报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二)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


我省对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规定执行。其中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经营分类为信息服务业务(ICP)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业务覆盖范围至少包括山东省;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营的网络平台接入山东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保障能力。


(三)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异地开展业务的要求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报备。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报备及取得相应资质开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获得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网络平台开展山东省的业务数据须接入山东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三、其他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各市要准确把握促进网络货运发展的重点,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条件严格把关,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监管手段,加大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


(二)落实网络货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督促网络货运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三)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税务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相关执法查处机制,对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全程动态管理、使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超范围经营、违规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立交易、支付、物流、保险等第三方数据核查、交叉比对机制,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按季度共享监测数据,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严重涉税违法违规问题的,税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网络货运平台利用垄断地位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网络货运安全稳定发展。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