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客服电话
400 888 0826
当前位置:主页 > 网络货运政策

重庆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4 09:51:07

                        阅读量:125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税务局,市运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以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配套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出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深化供给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加快货运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学习宣传;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网络货运发展的相关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配套政策,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切实推动网络货运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严格认定,规范网络货运经营管理


(一)申请条件


1、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在我市的法人企业;


(2)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零担货运安全查验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申请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网络平台接入我市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指南》要求的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功能;


(二)申请材料


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5、经CNAS认证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指南》明确的平台功能和服务流程要求的全部内容;


6、网络平台接入我市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确认意见。


经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合格后,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本。


(三)办理流程


1、完成网络平台数据接入。


申请人按照《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向市运管局申请将网络平台数据接入我市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进行联调测试;数据接入完成后,市运管局出具确认意见。


2、作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经联调测试,网络平台接入我市监测系统后,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管理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市交通局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并在重庆市道路运输信息网站上公示;


3、受理网络货运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按照网络货运经营申请要求向区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网络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将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应按要求申请“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区县管理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落实责任,促进经营服务规范有序


(一)明确承运人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办法》《指南》要求,认真开展信息审核、合同签订、运输过程监控、交付验收、运费结算、信息上传、保险理赔、投诉处理、信用评价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建立起货物运输事前一事中-事后管理的完整链条,切实落实承运人责任。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严格对实际承运人资质进行审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不得承运禁运物品,不可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规承运危险货物,不得指使或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从事零担货物经营的,应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鼓励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措施,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网络货运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相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履行纳税人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保存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虛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四、强化联动,形成网络平台监管合力


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推进相关涉及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认真落实《办法》相关规定,与税务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利用我市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网络货运经营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双方职责的,共同研究解决,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加强督导,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开展信息监测工作。


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利用市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建立信息通报、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监管与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指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采取随意压低运价,拖欠运费,提供虚假信息等损害货车司机权益,维护行业稳定和谐。


(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许可申请、经营发展等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者整合物流资源、提高组织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支持其加入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