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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3 10:18:49

                        阅读量:114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


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促进交通运输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配套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同意,现随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货运的重要意义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是信息化时代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新业态。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的基本定义、实施主体,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业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动网络货运规范发展。


二、明确网络货运办理流程


拟申请网络货运的企业,按照《浙江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接入指南》进行企业网络货运平台系统改造、与部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互联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服务指南》、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网络货运)服务指南》(见附件)等相关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行政许可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三、加强网络货运监测监管


(一)加强监测分析。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部门加强监测信息共享,打通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与税务网络货运代开专票系统,共享运单、资金流水、发票等有关信息。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运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在运单合规性等方面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处置,要利用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测效率。


(二)加强规范引导。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道路货运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引导网络货运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合法合规经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省物流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网络货运企业规范有序经营。加快推进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销售业务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同时,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依法依规取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


(三)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利用监测系统加强数据核查,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之间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数据未有效上传等情况,联合税务部门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要与税务部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针对网络货运经营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或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等情形,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断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