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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2 10:01:53

                        阅读量:144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顺利开展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本市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区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二、准入资质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含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


2、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保险赔付机制等;


4、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时完成交通运输部安全考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能力认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接入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进行测评,并通过市监测平台同步上传线上服务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原件扫描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企业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盖公章扫描件。


四、行政许可


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5、企业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6、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市监测平台下载);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保险赔付机制等文本;


8、用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介绍材料;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


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


拟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企业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接入市监测平台进行测评,并通过市监测平台同步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监测平台、审核企业材料,通过审核的提交给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没有通过审核的提出整改意见,平台将自动退回并通知企业。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20个工作日内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通过能力认定的申报企业,可以在市监测平台下载。没有通过认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整改意见,平台将自动退回并通知企业。


2、行政许可流程


通过能力认定的申报企业,向辖区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平台接入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10个工作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录入到市监测平台。


区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录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进行审核确认。


网络货运经营者经审核确认无误,其平台数据正式接入市监测平台。


六、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要求,会同同级税务、市场监管、保险等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发现有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施联合惩戒并记入诚信考核体系,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建立考评机制,定期对全市网络货运平台监测情况进行公示。


七、企业平台建设


申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指南》和《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市监测平台下载)的要求,开发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并将平台接入市监测平台。


申报企业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1、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平台能够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网络平台应具备道路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八、备案程序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


3、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制度;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域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天津市设立分公司的,还应达到本市要求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分公司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要接入市监测平台。


九、工作要求


1、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给辖区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配合税务等相关部门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各区审批部门积极做好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工作,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独核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网络货运经营者要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加强对平台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平台信息数据传输、税收缴纳、投诉举报等平台经营行为的规范。企业平台做好与市监测平台的数据信息上传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每半年要将企业运行分析情况及时上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