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客服电话
400 888 0826
当前位置:主页 > 网络货运政策

江苏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11 13:59:05

                        阅读量:79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附件1)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 ,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以下简称《认定流程》提交材料。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依托“运政在线”进行,省、市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流程》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受理、审核与认定工作。


二、做好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工作


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方可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和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其中,车辆、驾驶人员由申请人提供平台注册的信息材料进行证明。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网络货运经营许可不适用承诺制。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要将网络货运许可情况即时反馈给当地税务部门。


三、分公司数据接入与上传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要求办理。外省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本省首次设立分公司时,应提供所在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材料,向我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接入我省网络货运监测与服务系统。网络货运经营者分公司的相关运单数据,应由网络货运经营者统一按照要求,在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时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监测与服务系统,同时注明分公司名称以及所属地区。


四、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主动配合税务等机关对其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以及相关涉税资料开展查询、核对和事中事后管理;不得虛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虛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省级监测与服务系统将根据监测数据设置科学合理的监测结果异常阈值,包括但不限于对单据接入、资质、车辆入网、运输轨迹、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运单重复、车辆总载质量等进行比对,比对异常的将作为异常数据报警。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及时整改,整改合格的上传至省级监测与服务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并定期公布。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与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鼓励网络货运发展创新发展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货运的支持,鼓励网络货运在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推广和应用;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用互联网技术整合物流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积极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加强与实体产业的合作,提供供应链服务,切实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到2020年,全省重点培育3家以上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全国知名网络货运品牌企业。


六、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精神。要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网络货运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推进道路货运高质量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我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做好网络货运与试点工作的衔接,试点企业要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网络货运)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要及时总结突出亮点和成效,促进我省网络货运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