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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01 10:19:31

                        阅读量:204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19 )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暂行办法》宣传贯彻


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物流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宣贯《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南为契机,指导帮助道路货运、互联网等企业准确把握网络货运对企业资质、经营管理等方面要求,方便企业申请和经营,促进网络货运规范健康发展。


二、做好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货运线、上能力材料(设区的市可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网络货运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的证明材料。


3、网络货运平台具备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技术服务保障能力证明材料,能够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相关数据。


4、公安部门核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公布。


三、强化税务管理


1、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收集承运业务发生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及资金支付银行流水等,作为运输业务痕迹化凭证留存备查。对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等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虚开虛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2、符合税务总局网络货运代开发票相关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后,可按规定签订协议,委托网络货运经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金额中不含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等可单独取得发票的费用。


3、税务机关及时开展交通运输部门监测数据与企业发票数据比对工作。通过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网络货运企业综合监测评估指标。对“定位异常率”、“运单与 资金流水匹配率”、“资金流水金额” 等与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发票备注栏信息、通行费信息等进行比对,判断网络货运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等疑点。


四、加强数据监测


1、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其分公司网络货运平台应接入安徽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上传相关数据。


2、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筛选疑点数据,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主要核查增值税发票与运单、车辆运行轨迹、资金流水是否一致,严厉打击虛开虛抵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