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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需要哪些资质?其业务模式下的三方主体都有哪些?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1-05 14:38:28

                        阅读量:686

最近有人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其网络货运需要哪些资质?其业务模式下的三方主体都有哪些?是否与2020年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一致。下面好伙伴带大家仔细来看。

 

网络货运需要哪些资质?其业务模式下的三方主体都有哪些?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网络货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下简称“服务指南”)的规定,办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应当取得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证)、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还需要办理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达到三级(三级)。

 

此外,网络货运平台需要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同时具有《服务指南》中规定的相应功能要求,即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即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数字化建设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应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监控能力。注意以上要求一直延至2023年12月31日。

 

网络货运平台用信息化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为中小货主企业和中小物流企业、个体司机搭建了线上直接对接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供需信息线上互联互通。其主体涉及到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

 

1、托运人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运行模式下,托运人直接与网络货运平台签订运输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等,资金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均在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公司之间直接发生。这也是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托运人的原因所在。

 

2、网络货运平台

 

网络货运与传统的货运代理及货运经纪的业务模式不同,是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动力信息,并对货源和车辆信息进行管理。网络货运经营者以名义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同时需要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平台支付运费,而非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网络货运平台并非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对托运人而言,提供的系运输服务,负责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管理。

 

3、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在网络货运中接受网络货运平台的委托,负责实际货物的运输,即实际承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建立货物运输关系。而目前主要的实际承运人,系零散的货车司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优势,促进网络货物运输的发展,降低货物运输的成本,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


以上就是网络货运所需资质及业务的三方主体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货运模式促进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货主企业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进一步拓展市场业务。从而促进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智慧化发展。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关注好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