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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网络货运不合规现象及法律风险详解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1-11-03 09:35:08

                        阅读量:338

网络货运平台推行以来,财税及法律风险就一直不断,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处理判罚的不在少数,今天好伙伴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的乱象及相关风险,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对网络货运有更深入的了解。

干货分享|网络货运不合规现象及法律风险详解

热点一:网络货运平台到底是做什么的?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 “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且进一步明确指出,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热点二:网络货运平台是车货信息发布平台吗?

网络货运企业应取得含“网络货运”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并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而非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

热点三:网络货运平台的不合规操作有哪些?

1、委托方自行联系车主在平台注册

现实中,货主往往能够找到自己信赖的车队承接运输任务,而车队由个体司机组成,其作为个人不愿意为货主代开发票,且发票显示征收率仅3%,导致货主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缺乏合法票据。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出现恰恰为其解决了发票问题。因此实践中,货主往往自行联系车主承接运输任务,让其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物流信息,而平台也默认了此种业务模式。

2、委托方垫付报酬而产生“资金回流”

由于车队中各车主都是个人,其在完成运输任务后要求货主立即支付报酬,而通过平台结算报酬存在滞后性,因此货主往往不得已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先行垫付报酬,而在平台结算车主报酬时提供货主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接受“回款”。而平台对注册车主提供的收款账户没有强制要求是本人银行账户,因此客观上运费由货主公户支付给平台公户,再回转到货主私户,造成“资金回流”假象

3、委托方集中补开发票

由于某些工程方货主发生的个体司机运输任务频繁,每一次单独开票耗费时间精力,因此其往往在业务发生时仅记录车主、车辆、物流信息及报酬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集中通过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下运输的各项信息均为真实,但出现了业务发生日期早于开票日期,且开票量大、集中的现象,易引发税务预警。

4、委托方“张冠李”错开发票

对于名下控制多家公司的货主,其控制的A公司发生了实际运输任务,但A公司进项富余,不需要更多发票,而其控制的B公司则进项短缺,因此,在向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提供真实运输业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张冠李戴”为B公司取得发票。平台往往只对个体车主及物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而难以发现此种“张冠李戴”错开发票的现象。

热点四:网络货运平台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1、司机个人实际承运合规问题

网络货运企业存在直接与司机个人签署实际承运合同的情况,虽然司机个人不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会因此直接导致双方所签署的合同被视为无效,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发生货运损失时,一方面网络货运企业需承担承运人责任,托运人有权要求网络货运企业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若实际承运人为司机个人,可能出现因司机个人缺乏偿付能力而导致网络货运企业无法向司机个人追偿的情况,或因出现重大事故而导致网络货运企业被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受到联合惩戒等风险。

2、税务合规问题

(1)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

可能存在实际承运人无法提供、开具部分/全部收取款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网络货运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而增加了网络货运企业的整体税负成本。

(2)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网络货运企业需留意其入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对应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问题影响网络货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可执行性。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网络货运企业作为名义承运人,委托司机承运货物,并向司机支付运输服务费,网络货运企业系司机该项个人所得的支付方以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进行扣缴,则面临被处以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及罚款的风险。

干货分享|网络货运不合规现象及法律风险详解


3、数据处理合规问题

(1)暂行办法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2)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的数据处理合规要求,网络货运企业作为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者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3)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而网络货运既提供信息服务亦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因此,网络货运企业收集的部分数据存在被列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范畴的可能,对此,网络货运企业应持续关注并根据相应数据目录进行内部数据分级。

其他

网络货运企业基于其行业属性,涉及众多配套业务及不同运营模式,如:与油品、ETC 等运输属性相关的业务,与保险、融资租赁、保理及信贷相关的金融属性业务,与加盟、特许经营相关的运营模式,网络货运企业需要特别留意相关配套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对应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的最大挑战,网络货运工作要想一直顺利继续下去,合规合法是安全底线,更是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