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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02-21 09:59:34

                        阅读量:2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助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转型升级和规范管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2018市政府12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税收奖励政策 

  对账证健全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自主申报,按实征收,按实抵扣。 

  对物流企业收入全额在我市开票、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60%70%8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扶持基金。

  二、鼓励企业创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获得“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并取得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

  (二)本意见涉及的补助项目与我市其他补助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涉及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个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获得无车承运人补助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在承诺经营期内迁出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六)本意见相关政策与《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业强市八条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635号)关于新购置车船补助政策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20181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