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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提供无车承运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8-10-10 10:00:08

                        阅读量:395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因此,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代开对象,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不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废止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应如何执行?

 

 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福建省目前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发布之前,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