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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最新规定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8-07-12 10:58:08

                        阅读量:657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充分肯定试点工作的成绩同时,为进一步关于试点运行监测工作、强化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细化落实无车承运人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无车承运试点制度建设等工作。其中,关于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是对相关试点单位影响最大,也是其最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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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最新规定

 

无车承运人最新规定
关于“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以部监测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2.定性考核。

  (1)试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规范、保险赔付机制以及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等。

  (2)试点期内,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关于“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程序。

  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部。部将依据部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根据考核要求,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复核,在与各省进行沟通协调后,公布考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名单。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一年试点,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结束后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

  随着新规的制定,处于发展中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单位也将逐渐强化自身的管理、提升自身能力,成为推进无车承运人稳健发展的核心力量,未来,我们相信无车承运人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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