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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8-09-18 14:10:30        来源:成都好伙伴        解决方案网址:www.best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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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模式指的是无实际车辆的承运人,与实际承担运输任务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由实际运输的人承担承运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通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来完成货物的运输工作。在我国的陆路运输中,很少能找到法律对无车承运人做出具体的定义,但是在海上运输中对“无车承运人”有所涉及。在我国 《 海商法 》 的第 2 条对“实际承运人”做出了定义,归纳总结“实际承运人”需要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 1)运输合同并不是由实际承运人来签定
( 2 )两种承运人是委托关系;
( 3 )无车的一方并不承担真正的运输任务。
 
对于该模式中存在的委托合同,还需进一步探讨:首先两者之间的委托合同不能单纯地理解为 《 合同法 》 中的委托合同。根据 《 合同法 》 的规定,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的意思从事相关的活动,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但是在无车承运模式中,虽然也有“接受委托”一词,实际承运人并不需要完全依照无车承运人的意思做出相应的行为,完全可以独立自主进行这些活动,因此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委托。其次根据交通部对无车承运出台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的 《意见》 中暴露了这样的问题:根据《意见》 的规定两种承运人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但是纵观整个运输关系,应当只有一个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是如果依据《意见 》 中的规定,无车承运人一也成为了“托运人”,这与现实不吻合。
二、无车承运人模式中涉及的责任分配
(一)货物损失的归责方式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保护货物的安全性,这也是双方之间货物运输合同所规定的最主要义务。根据我国 《 合同法 》 对货物运输做出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毁、灭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所发生的损毁、灭失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不可抗力因素;二是所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或者因为货物自身性质所导致的损耗;三是货物发生的损耗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的。在满足以上三种条件任何一种,承运人就可以减免责任或者完全免责。过错推定是合同法规定的运输中所应才承担的原则,即只发售了货物损毁的情况,首要责任应当是由承运人来承担,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出现了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之所以法律对责任分配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主要取决于货物运输的特点。当货物在运输路途中,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很难了解货物的真实状态,对货物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理由承运人最为清楚,因此采用过错推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督促承运人在运输中遵守运输合同的规定,尽最大能力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的,为托运人提供最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采用这种责任分配原则,能够兼顾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公平性,保障了托运人对所运输货物的利益。
(二)是否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两种承运人的责任分配有的学者提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样的责任分配原则,笔者并不赞同。如果让两种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无疑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同时要想采用连带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合同法》 中规定了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货物运输时,每个区域的承运人,与该运输关系的总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模式中通常总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这与我们所讨论了无车承运不一样。
笔者认为两种承运人应当是不真正连带关系,即各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不同债务,无论哪一个债务人履行了这些债务,则全体债务也就此消灭。具体来说,在无车承运模式中多个债务表现:
 ( l )当运输任务没有如期完成或者货物损毁时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 2 )货物损毁或者灭失时所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与货物运输融合程度越来越深,无车承运人的交通运输模式逐渐成为了运输经营模式的重要组成。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可以集中调度位于各个地方的车辆、货物站点以及货物资源,使运输越来越便捷,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但是针对这种新出现的货物运输模式,我国的法律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法律的制定也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因此每个法律人还需要不断做出努力,推动这一立法规定的不断完善。